诸暨市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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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执业行为,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保障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诸暨市根据行政审批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加强和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服务机制,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审批工作提速增效、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保障。 一、全面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机制 1.推进中介机构改革机制建设 按照部门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对所属行业中介机构全面清理的基础上,针对仍挂靠在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中介机构,根据“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分类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人、财、物等方面与部门和事业单位脱钩。 对已从事审批前置经营性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必须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管理、经营模式转换,做到企业化经营,政企分开;对既从事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又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必须于2014年6月底前剥离中介职能,不再承担中介服务,不愿意剥离职能的,要予以转制;对市场发育不成熟或市场承接能力有限,尤其是提供科技含量较高的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陈述理由,经市政府同意,暂时不剥离中介职能,但要提出加快培育相关领域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具体举措,争取两年内剥离相关中介职能;对行政审批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投资开办的相关中介机构,要按照事企分开原则,于2014年6月底前彻底脱钩,完全推向市场。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向工作人员发放钱物,不得要求中介机构上交各种费用和在中介机构中报销费用,其工作人员也不得在中介机构任职、兼职,中介机构不得聘用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离职或退休不满三年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完善中介市场准入机制建设 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所有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入市场。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硬性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中介机构专业资质审核的规定,不得擅自设置或以备案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及许可条件。全面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彻底打破行业、部门垄断。由注重事前审批转变为加强事后监管,实现中介机构管理方式从注重机构设立审批向加强执业人员管理和执业实绩考核等方面的转变。 对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职权指定、变相指定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或中介机构通过垄断协议轮流服务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3.促进中介市场竞争机制建设 要按照支持发展服务业的要求,运用政策和财政手段,促进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入的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对引入我市的中介机构要给予招商引资的政策优惠,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和资产重组。同一性质的中介机构必须在2014年6月底前达到三家以上,达不到规定数量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引进或对现有脱钩的中介机构进行拆分。 二、切实加强中介机构的规范和管理 1.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管理机构 成立市规范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全市各行业各领域的中介服务活动。市公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中介服务工作的日常事务,并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资质等级、服务时限、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信用记录。凡参与投资项目审批环节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事先在该平台上注册登录。 2.加强中介机构的动态化管理 ?加大主管部门监督力度。各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所辖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彻底的调查摸底,理清中介机构工作状况,对中介机构的发展状况、资源配置效率及制约因素等实行评估,制订出台中介机构发展规划,提出明确的扶持中介服务工作的措施,并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要制定行业监督管理制度,采取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经济处罚和行业禁入等措施,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督促指导中介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合同管理、合理收费、执业记录等中介服务制度,同时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对行业所辖中介机构进行动态化跟踪管理,掌握机构数量变化情况,并及时报送公共服务中心。 ?实行集中服务、统一监管。公共服务中心要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和服务收费进行全面监管,定期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开展等级评定。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有严重不良记录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由公共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报请市规范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可责令其强制退出市场,并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需注销或吊销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资格)的,有关部门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处理。行业协会要根据行规行约,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业内通报、限制业内聘用等行业性惩戒措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经公示强制退出市场相关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要按照统一进场设窗、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规范收费、统一场内监管的要求,充分利用公共服务中心平台,打造“中介服务超市”,以市场方式积极鼓励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进驻中心设置窗口、提供服务,并接受公共服务中心的管理。公共服务中心要与进驻公共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督促中介机构在更切合企业和群众需要的服务时限、收费标准和提供优质服务方面作出承诺,并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督促全市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群众提供更优质更快捷更优惠的服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委托招标中介机构或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要采购中介服务的,优先由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进行投标或采购。 3.建设中介服务信用体系 要根据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遵纪守法、信息公开、服务结果和执业信用等指标,依法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依照评定结果建立诚信档案,实施中介机构执业诚信记录实时监控。以诚信数据收集、诚信评定程序、诚信等级标准、诚信公示方式为主要内容,建立中介诚信评价制度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将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相应挂钩,推动中介行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升。 4.引导中介服务行业自律 对有条件的中介行业,要积极倡导中介组织在各自的领域内成立行业协会,实施会员制度。主管部门要帮助协会制订行规行约,保证其履行自律、服务、协调职能,建立起各类行业性惩戒措施,引导行业自律机制的正常运行。对新成立的中介组织类行业协会,各级财政对其开办或启动经费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要正确处理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行业协会在职能、人员、财务、机构等与行政机关分离,实行协会自我运作、自我决策、自聘人员、自理会务,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协会兼任任何职务。政府部门要将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行业信息披露、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委托或移交给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管理。 三、积极创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方式 要积极建立起“中介规范诚信、审批简化高效、监管配套完善”的审批新模式,并配套建设监督机制,促进中介服务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强化政府批后监管。要按照联合审批、联合服务的要求,对涉及多个中介机构的服务事项,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审查服务平台,统一监管标准,杜绝多头管理、行业分割和部门垄断,将多道分散的审查环节整合为综合性审查,部门审批直接调整为备案制。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评估等中介服务方式,相近中介服务事项和同一区域相同中介服务事项实行一次评估、共用结果、一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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