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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规范编外用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3-09-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编委办

  

  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规范编外用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绍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审 计 局

  2013年9月2日


 

   

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规范

编外用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控制编外用工数量,有效控制政府运行成本,减少财政供养人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13〕71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不纳入编制内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编外用工)。

  第三条  编外用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控总量、只减不增。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用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在核定的控制数限额内使用。

  (二)限定岗位、规范管理。编外用工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做到规范使用、有序管理。

  (三)分步到位、稳妥处置。 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不符合岗位要求和超控制数的编外用工进行分步清理。清理工作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范管理工作由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共同实施。

  第五条  市编委办负责用人单位编外用工控制数的审核和下达,对编外用工使用实行年度计划申报核准制度,并进行实名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委办编外用工实名信息,负责对编外用工经费预算编制的审核,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编外用工招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规范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用人单位使用编外用工经费进行审计。

  第九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提出的编外用工控制数量、年度使用计划的审核和上报,对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编外用工的范围和规模,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的原则,实现编外用工管理与编制管理相结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做好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控制规模

   

  第十一条  编外用工使用必须是确因工作事业发展需要,且现有编制内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或是由于岗位的特殊性需要使用编外用工的。

  第十二条  使用编外用工一般应限于工勤、协管协理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用工。

  保安、保洁、绿化、食堂等后勤服务类岗位一般采取政府服务外包形式,面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根据单位性质、工作任务、经费来源以及编制数额,由市编委办按相应比例和实际情况核定编外用工控制数。编制数较多的单位编外用工数量应适当从紧。

  第十四条  驾驶员按核定的公务用车数量另行核定。若核定的车辆出现增减变化的情况,应及时报市编委办调整驾驶员核定数。

  第十五条  实行服务外包的岗位不列入编外用工控制数审批范围。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编外用工使用实行年度申报核准制度,先核后用。用人单位在核定的控制数范围内有计划地招用编外用工。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1月份,填写《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年度使用计划申报表》(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编委办核准。使用计划应包括用工的原因、数量、岗位、使用期限等内容。编外用工使用计划实行一年一核,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临时受理编外用工使用申请。

  第十七条  编外用工实行公开招聘。用人单位在核准的使用计划限额内招聘编外用工,招聘公告在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综合素质、岗位等要求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等。

  第十八条  新招用和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聘用的编外用工,一般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由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组织实施。劳务派遣机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与编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的工资指导性意见,确定编外用工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要建立编外用工基础台账,做好编外用工工资发放、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申报和缴纳等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编外用工的教育与管理,建立考核奖励机制,考核结果与使用、待遇挂钩。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须在编外用工签订、续订劳动合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增减变化表》(附件二)报市编委办,纳入实名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编委办的编外用工信息,将编外用工经费按现行经费保障来源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审计局要共同协作,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编外用工管理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各单位编外用工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年度编外用工

使用计划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类别

 

编制数

(不含纪检监察编制)

 

实有在编

人数

 

经费

形式

 

核定编外用工控制数

 

现有编外

用工数

 

用工岗位名称

(具体、详细、明确)

计划数

用工期限

用工方式

用工条件

         
         
         
         
         
         
         

合      计

 

/

/

/

  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编制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领导签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一式5份,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各1份。


 

  附件二:

绍兴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增减变化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办理事项

□增加 □减少 □变更

编  外  用  工  增  加

性别

□男

□女

政治面貌

 

学历

 

职称(技术)等级

 

岗位

 

用工

方式

  单位自聘□,劳务派遣□,其他                  

合同

年限

 

合同期

起止时间

 

进入本单位时间

 

聘用/劳务

派遣单位

 

在本单位连续第几次合同

 

月工资(元)

 

经费

来源

财政□,自筹□,混合□

月缴社保金(元)

(不含个人部分)

 

编  外  用  工  减  少

原岗位

 

用工

方式

  单位自聘□,劳务派遣□,其他                  

减少

原因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编  外  用  工  变  更

变更

内容1

 

原信息

 

变更后信息

 

变更时间

 

变更

内容2

 

原信息

 

变更后信息

 

变更时间

 

若为与单位续订合同,此次合同是

在本单位连续第     次合同

若为劳务派遣续订合同,已在本单位

连续工作     年

  注: 1.“变更内容”主要填写:基本信息变更、岗位变更、合同时间变更、合同年限变更、用工方式变更、经费来源变更等;

  2.“用工方式”中的“其他”请注明具体情况;

  3.本表一式5份,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各1份。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

编外用工增减变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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