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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12-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编委办

各区、县(市)编委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绍省部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和省编办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对象
  全市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中2015年7月1日后新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不需要开展本次年度报告公示。
  二、年度报告公示时间
  2016年1月1日-3月31日为集中公示时间。
  三、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有关事项:包括事证号、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2.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3.资产损益情况;
  4.受奖惩和有关绩效评估情况;
  5.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6.涉及社会投诉及诉讼情况;
  7.有关变更登记执行情况;
  8.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年度报告公示程序和方式
  1.举办单位(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及时布置所属事业单位根据要求做好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2.事业单位将年度报告公示内容上报举办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通过专用光盘(或二维码)进入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写年度报告书。
  (2)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上一年度末资料负债表和收入支出总表。
  (3)上传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4)上传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3.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登记管理原则,在网上收到事业单位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后,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省编办的部署,进行格式规范审查,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由举办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4.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经网上核准后,下载纸质材料并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开表》(附件1),送举办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无误并签署审查意见盖章,并按要求报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同时换领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原证书正、副本。
  5.市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开表》由举办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在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事业单位年报公开栏进行公示。各区、县(市)事业单位按当地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网站公示。
  五、其他事项和要求:
  1.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前,如遇实际情况与法人登记情况不一致时,先按规定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需申请开办资金变更。
  2.对未在本通知期限内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相关材料且未在指定网站公示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需重新申领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重新办理。
  3.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早做准备,认真抓好落实,保证年度报告公示的准确性、真实性。事业单位法人是年度报告公示的主体,对公示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举办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符合保密安全要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指导和监督工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以确保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取得实效。
  4.各区、县(市)编委办请参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地所属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工作总结请于2016年4月30日前上报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地址:绍兴市曲屯路368号市人力资源大楼十楼1008室。
  联系人: 孙雅萍  李  坚   联系电话(传真): 85120370  
  QQ群号: 245296053
  附件: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开表

 


  绍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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