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对违法违规渔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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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渔业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保障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和“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的《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有关规定,现对违法违规渔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1.非法从事电脉冲拖虾渔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渔业法》禁止作业方式的渔船; 2.登记在册的渔船使用假船名号并从事渔业生产的; 3.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定,暴力抗拒渔政执法检查的渔船; 4.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 5.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渔船。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1.一年内有一次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扣50%; 2.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渔业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50%;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30%; 4.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渔业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15%。 三、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执行 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条件 凡涉及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渔船,必须是:已经作出渔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对违反安全和渔事纠纷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要有相应的事故认定报告或意见。 (二)告知 按船籍港管辖的原则对涉及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渔船把好审核关。违法违规渔船由省内上级或异地查处的,查获地渔业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将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罚决定书(或事故认定报告或意见)等材料书面告知渔船所属地县级渔政执法机构,同时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违法违规渔船由省外查处的,由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书面通知渔船所属地渔政执法机构。所属地渔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向外省查处机构取得处罚决定书等书面材料,并对相应渔船作进一步审核确认。 (三)确认并执行 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对拟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渔船进行会审,确定应予取消或扣减的渔船,由渔政执法机构填写《浙江省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渔船名册》(以下称“渔船名册”见附表),公布取消或扣减渔船的信息,并在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统一公示后,取消或扣减违法违规渔船该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四)通报 《渔船名册》实行月报制度,每月底前由当地渔业主管部门上报当月《渔船名册》,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对上报的《渔船名册》应进行汇总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局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渔船在全省进行通报,以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四、有关要求 1、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应高度重视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工作,应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履行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程序,严格执行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规定。 2、在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工作中,对应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渔船不移送、不上报、不扣减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应逐级进行监督,严格按程序办事,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渔船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浙江省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渔船名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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